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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常统发〔2007〕49号]
发布日期:2007-6-21 9:00:11   浏览数:   字号:〖

 
各辖市、区统计局
  根据省局统一部署,省法制处与投资处等将于近期对全省13个市的新增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进行统计监审。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础工作,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切实做好迎接省局检查监督工作,现结合常统发[2007]26号文件精神以及我市今年以来投资统计中存在的问题,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并明确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对照省统计局苏统(2006)76号关于《固定资产新开工项目核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继续加强对5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的现场核查,对未达到新开工要求的项目在上报6月份报表时一律取消,确保新开工项目统计的准确性。
  二、在6月底前,重点对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核查。内容包括:正式开工时间、项目计划总投资、本年完成投资、房屋施工面积、行业类别、征用和购置土地面积、土地购置费(需附付款凭证)等主要指标,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将纠错情况按附表格式随6月份报表一同上报。
  三、对上报项目的本年完成投资指标进行认真核实。一是上年有投资工作量没有及时上报的,今年不得补报(新开工项目的土地购置费和前期费用除外),上年完成的投资只能在该项目累计完成投资中反映;二是不得提前上报投资完成额,没有用到工程实体上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未安装到位的设备等,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三是已列入房地产企业统计的开发项目,不得再在投资项目库中上报。
  四、对项目的投资构成分组进行认真核实。投资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其他费用分组以及资金来源分类等要符合统计方法制度,同时关注国家预算内资金、债券及一些特殊行业投资等指标,如有要一一进行核实,并说明情况。
  项目的清理核查工作以各辖市区为单位进行,采取现场核实、自查自纠的形式,望各地接通知后抓紧时间开展工作。

  附:《2007年1-5月份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清理核查表》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固定   投资项目   核查   通知
常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07年6月15印发
打印:郭 勇           校对:吴晓燕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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