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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度辖市、区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常统发〔2007〕45号]
发布日期:2007-6-21 8:55:12   浏览数:   字号:〖

 

各辖市、区统计局:
  现将《2007年度辖市、区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7年度辖市、区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统计   法制考核   细则   通知
常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07年6月6印发
打印:郭 勇          校对:陈超            共印15份

 

附件:

            2007年度辖市、区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各辖市、区统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工作,结合全市统计中心工作,根据常州市2007年统计法制工作要点,制订本考核细则。
  一、发挥统计监督职能(得36分)
  1、制定并按时完成监审计划。(得8分)
  计分标准:(1)在5月中旬前上报监审计划得2分;(2)在10月底前完成监审计划,并及时上报相关监审资料得6分。此项考核以监审结论和上报材料为依据。
  2、认真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得14分)
  计分标准(1)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得8分,不查处不得分,少查处按比例扣分;(2)在辖市、区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统计违法案件一例得4分;(3)在国家、省、市统计信息网公开报道统计违法案件,或者通报范围超出统计系统的得2分,每起得0.5分,最高不超过2分。统计违法案件公开报道材料必须包括视听、录像、报刊原件、公开网站页面等资料,并于公开报道后五日内报市局法规处。此项考核以处罚决定书和上报材料为依据。
  3、开展统计督查工作。(得12分)
  计分标准:(1)5月底前上报督查计划得2分;(2)成立督查领导小组,明确工作部门及人员得2分;(3)召开乡镇(街道)督查工作布置会议得2分;(4)当年实施督查计划并按程序完成督查工作得4分,督查工作完不成计划按比例扣分;(5)督查工作总结和数据质量情况报告得2分。此项考核以有关文件、督查总结和数据评估材料为准,
  4、开展服务业专项检查。(得2分)
  计分标准:(1)围绕服务业统计开展专项检查得1分;(2)完成市统计局检查任务得1分。此项考核以检查通知或检查记录为依据。
  二、开展统计法制宣传(得14分)
  1、制定“五五”普法当年宣传计划。(得4分)
  计分标准:(1)以文件形式制定当年宣传计划得3分;(2)宣传计划及时上报备案得1分。此项考核以文件和报送材料为依据。
  2、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得10分)
  计分标准:(1)开展一次统计法制宣传活动得2分;(2)辖市、区设置统计法制宣传广告牌不少于1处,投放时间不少于2个月,得4分;(3)在当地主要媒体集中宣传《统计法》不少于1次得2分;(4)在当地新闻媒体(不含统计信息网)刊登统计法制宣传信息不少于2篇得2分。不及时报送材料扣一半分。此项考核以文件和报送材料为准,
  三、统计基础工作(得18分)
  1、对乡镇(街道)加强工作检查和业务指导。(得6分)
  计分标准:(1)组织合并乡镇(街道)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得2分;(2)加强工作检查,强化工作考核得4分。此项考核以文件和上报材料为依据。
  2、采取措施加强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工作。(得10分)
  计分标准:(1)建立、健全、完善和实施各项依法行政制度得2分;(2)年定报规范布置得6分,其中,会议签到得2分,新增单位告知得2分,统计报表领用登记得2分;(3)完成上级布置的依法行政方面工作得2分。此项考核以文件、文字记录和检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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