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组织结构 | 政务公开 | 政府服务 | 政策法规 | 统计数据 | 统计信息 | 统计分析 | 统计知识 | 普查专栏 | 专题报道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发布日期:2007-6-15 9:28:51   浏览数:   字号:〖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五章  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六条  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举行听证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罚款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七)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各类案件

  前款所列(一)(三)(四)项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定期向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5  

   
 上一篇:常州市统计管理办法
 下一篇: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新 闻 搜 索  
  类 型:
  关键字:
推荐新闻  
谢伏瞻就GDP能耗答记者问
新北局开展工业企业成本结构调
武进区政府发布《2007年全区统
武进区召开会议部署2007年统计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姚景源
我市公布2006年度常州及辖市职
我市发布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
我市统计网上直报单位数超过80
政策法规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常州市统计管理办法
常州市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试行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
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
江苏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统计链接 -->> 国家统计局 江苏省 南京 苏州 常州 镇江 南通 扬州 徐州 连云港 盐城 淮安 泰州 宿迁
CopyRight © 2007-2008 Cztjj All Right Reserved
联系电话:0519-85683073 E-mail:czbgs_js@stats.gov.cn
主办单位:常州市统计局 办公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9楼
技术支持:常州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