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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统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5-14 16:26:59   浏览数:   字号:〖

 

第三十八条 统计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依法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不依法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 基本统计单位登记和验审情况; 

(三) 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合法性; 

(四)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情况; 

(五)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情况; 

(七) 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 

第三十九条 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有权检查被检查单位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据实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拒报论处。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按 《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迟报统计资料,经指出不改正或者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制发统计报表、自行对外发布统计资料、违反统计资料保密规定的; 

(四)利用职权授意、强制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刁难、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或者举报人员,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而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作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情节严重的,由相应的统计职称评定单位依法撤销其统计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由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视违法数额占实际总数的比例和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不足10%的,对企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10%以上不足30%的,对企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30%以上不足50%的,对企事业单位处以20000元至3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至3500元罚款; 

(四)50%以上的,对企事业单位处以3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种统计违法行为涉及两项以上指标数据的,按涉及比例最大的计算罚款。 

第四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报统计资料,经批评教育能认识并纠正错误,不影响报表汇总部门汇总的,对企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1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至1500元罚款;影响报表汇总部门汇总的,对企事业单位处以 1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500元至5000元罚款。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错误的,对企事业单位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3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补报。 

第四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同时有两种以上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时罚款可合并计算,情节严重或手段恶劣、屡教屡犯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所罚款额对企事业单位不得超过5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不得超过5000元;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认真进行整改的,也可酌情减轻处罚,但所罚款额不得低于下一档次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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