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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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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5-14 16:26:11 浏览数: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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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骗取的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三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企业统计违法应予罚款的,由主管查处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统计法者发出《统计违法罚款通知书》,受罚者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罚款一律不得摊入成本,所罚款额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崐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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