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组织结构 | 政务公开 | 政府服务 | 政策法规 | 统计数据 | 统计信息 | 统计分析 | 统计知识 | 普查专栏 | 专题报道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发布日期:2007-5-14 16:24:00   浏览数:   字号:〖

 

(四)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局管理国家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乡、镇统计员会同有关人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 计调查任务。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 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部门和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表。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 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 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统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务,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 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 

第二十四条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 需要的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 
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 
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 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 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 
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 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二十九条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本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下一篇:江苏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
 
 
   新 闻 搜 索  
  类 型:
  关键字:
推荐新闻  
谢伏瞻就GDP能耗答记者问
新北局开展工业企业成本结构调
武进区政府发布《2007年全区统
武进区召开会议部署2007年统计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姚景源
我市公布2006年度常州及辖市职
我市发布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
我市统计网上直报单位数超过80
政策法规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常州市统计管理办法
常州市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试行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
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
江苏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统计链接 -->> 国家统计局 江苏省 南京 苏州 常州 镇江 南通 扬州 徐州 连云港 盐城 淮安 泰州 宿迁
CopyRight © 2007-2008 Cztjj All Right Reserved
联系电话:0519-85683073 E-mail:czbgs_js@stats.gov.cn
主办单位:常州市统计局 办公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9楼
技术支持:常州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