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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5-14 16:22:01   浏览数:   字号:〖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 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 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1、 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2、 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3、 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4、 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 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 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 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 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 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的 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 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 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 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处理。

 第七章 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 为主动作好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政 府综合统计机构为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 帮助部门掌握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 为了避免调查项目之间的重复、矛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建立 并向部门开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部门在制定调查项目前可先进行查询, 以达到避免重复调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于部门利用已有资料,精简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的,政府综 合统计机构给予充分支持和协助。对部门之间在利用对方资料中遇到障碍的,政 府综合统计机构可出面协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以政 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主制定的(使用政府统计机构的文号),参照政府综合统计机 构调查审批程序办理;以部门为主制定的(使用部门的文号),参照部门调查审 批程序办理,最后以会签文件作为实施依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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