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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5-14 16:21:40   浏览数:   字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积极引导涉外社会 调查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对外开 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是指中国境内 的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 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等(以下简称涉外机构)进行的 社会调查活动; 国内调查机构接受境外的组织、个人及涉外机 构的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各种社会调查活动。

 第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境内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 内直接进行社会调查活动。需要调查的,应当通过国内具有涉 外社会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不具有涉外社会调查资格的机构 不得接受委托调查。

 第四条 涉外社会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 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

 第五条 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以政 府统计机构和政府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调查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获 取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 欺诈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损害他人的利 益;对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中知悉的被调查者的单项调查资料, 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涉外社会调查活 动的主管机关,负责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 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政策、法律、 法规和规章;

 (二)规划、引导、协调、促进涉外社会调查业的发展, 加强对涉外社会调查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年度检查工 作;

 (四)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审批工作;

 (五)对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有关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须经资格认定, 取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申请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

 (二)在工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经机构编制 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业务范围中包括社会调查的;

 (三)与其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四)严格健全的信息保密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在五年内未受刑事处罚,在两年内未受 行政处罚、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个人和未经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第九条 申请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资格认定时,申请 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申请表;

 (三)下列法人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之一:《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受 刑事、行政处罚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资格认定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经过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认定取得《涉外社会 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于每年三月份就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 动资格和上一年度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情况接受原资格认定机关 的年度检查。

 办理年度检查,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年度检查表;

 (三)检查年度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情况报告。

 接受年度检查的涉外社会调查机构,如遇有特殊情况,不 能按期接受年度检查,应向资格认定机关申请延期办理。未通 过年度检查、逾期不办理又未申请延期办理的,视情节轻重, 暂扣或吊销《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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