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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对于部门利用已有资料,精简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的,政府综 合统计机构给予充分支持和协助。对部门之间在利用对方资料中遇到障碍的,政 府综合统计机构可出面协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以政 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主制定的(使用政府统计机构的文号),参照政府综合统计机 构调查审批程序办理;以部门为主制定的(使用部门的文号),参照部门调查审 批程序办理,最后以会签文件作为实施依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