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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5-12 17:52:43   浏览数:   字号:〖

 

 第二十三条 调查范围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调查任务逐 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内 容专一、分类至细、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 重复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研究同意 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 须将调查方案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五章 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 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一)表号; (二)制表机关; (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 (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 (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准 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 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 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 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 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 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 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 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1、 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2、 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3、 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4、 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 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 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 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 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 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的 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 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 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 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处理。

 第七章 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 为主动作好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政 府综合统计机构为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 帮助部门掌握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 为了避免调查项目之间的重复、矛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建立 并向部门开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部门在制定调查项目前可先进行查询, 以达到避免重复调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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