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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在地统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07-6-21 9:22:59 浏览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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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事权财权下放,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社会经济发展的区域特性,需要了解和掌握区域内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统计信息。但是传统的“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统计管理模式大大制约了统计信息、咨询、监督职能的发挥,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地方区域经济发展和科学决策的需要。为此,常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特制定《常州市在地统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一、在地统计的实施背景
1、经济结构形式的变化是实施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客观环境。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的统计调查对象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民营企业大量增加,无主管的单位越来越多,原有的统计调查、数据采集渠道难以适应新情况、新要求,容易产生统计上的交叉、重复或是遗漏。因此,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要求相配套的统计管理体制,在地统计管理模式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统计管理职责,疏理管理权限,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2、区域经济的大力发展是实施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内在需要。目前,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城市重心逐渐下移,区县政府不仅需要掌握所属单位的统计信息,而且还迫切需要了解全面反映本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统计信息,以满足辖市、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制定发展规划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强对区域内包括中央、省、市属机关、企事业等所有单位的统计工作,建立一套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相配套的统计信息管理制度,为各地的区域经济发展、满足区域规划和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统计信息。
3、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是实施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目前税收体制已经完成按照属地征管的改革,这样形成了税源管理与统计管理对象发生交叉,这不仅给统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在辖市、区政府进行区域经济管理时,出现财税指标与经济指标统计口径不一致,统计数据相互矛盾,不能准确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同时,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纺工、机电、化轻等一些经济主管部门重组转制,不再承担政府的统计职能,势必要求推行在地统计改革,保证统计工作的延续、统计数据的完整。
二、在地统计实施的对象与范围
1、实施在地统计的对象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中央属、省属、市属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法人单位。
部分不宜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单位,以及生产经营业务不能按区域划分、财务上实行市级统一核算的单位暂不列入实施范围,主要包括工业统计中的供电公司;国民经济核算专业中市区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铁路、航空、邮政局、通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中跨越区县范围的城市公用事业、城市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以及教育、卫生、广电、通信等社会事业项目;劳动工资统计中的市级财政发放工资的单位。(具体单位名单由市统计局确定)
2、实施在地统计的范围包括: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本单位调查、国民经济核算、固定资产投资、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建筑业、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开发、劳动工资和科技等统计调查制度。
三、实施在地统计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
1、统计调查单位的划分和确认
(1)生产经营地原则。一般企业(单位)按生产经营地统计。建筑业企业按注册地统计,在市建设局注册的建筑业单位按经营地统计。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一致的,按注册地统计。注册地和营业税纳税地不一致的,按纳税地统计。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在项目所在地纳税的,可以视同企业处理。
(2)最小法人单位原则。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或归并统计企业)按法人单位作为基本调查单位,按生产经营地统计。产业活动单位列入其所属法人单位所在地统计。
(3)实施在地统计后,新成立的各类法人单位直接按上述原则列入在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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