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组织结构 | 政务公开 | 政府服务 | 政策法规 | 统计数据 | 统计信息 | 统计分析 | 统计知识 | 普查专栏 | 专题报道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统计分析 >> 正文
2002年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分析
发布日期:2007-5-24 17:33:34   浏览数:   字号:〖

 
生活水平提高 住房条件改善

——2002年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分析


    “房子、车子、票子”——住房一向是百姓谈论的热门话题,也是居民生活质量的集中体现。在房改政策和住房供应、二级市场、税费金融等多项政策措施的刺激和推动下,购房成为近年来龙城居民家庭新的消费热点。越来越多的居民家庭不再简单地满足于只拥有一套产权属于自己的住房,旧房换新房、小房换大房、老新村换新小区成为许多居民家庭的追求,这不仅圆了广大居民的住房梦,而且住房的面积更宽敞了,设施更齐全了,环境更优美了。

一、八成以上居民已购住房。据市统计局城调队对市区200户居民家庭的抽样调查,截止2002年末,已经购房的家庭有166户,占调查家庭总户数的83.0%。在购房家庭中,户均购房金额3.2万元,为城镇居民家庭平均年收入的1.1倍,其中,购买房改房的家庭占81.3%,户均购房支出1.3万元;购买商品房的家庭占18.0%,户均购房支出13.5万元。从购房年份看,居民家庭购房的高峰期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主要以房改房为主,商品房比例微乎其微。随着住房改革力度的加大,近年来,居民家庭购房中,房改房比例不断下降,而商品房比例则呈逐年上升态势。详见下表:

购房年份
购房比重(%)

房改房
商品房

1990年及以前
4.2
0.6

1991-1993年
30.1
0.6

1994-1996年
29.5
3.6

1997-1999年
13.9
6.6

2000-2002年
3.6
6.6

合计
81.3
18.0


二、九成以上家庭拥有住房产权。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居民家庭住房逐步形成了目前以房改房产权为主、商品房产权及原有私房为辅、多种形式并存的产权格局。调查资料表明,截止2002年末,我市有93.5%居民家庭拥有了自主产权的住房,其中,拥有2套住房的家庭达到10.7%。按产权形式分类,居民家庭拥有房改私房的占72.2%,拥有商品房的占16.0%,拥有原有私房的占11.8%。租赁公有住房的家庭已由住房改革前(1992年)的77.0%,急剧下降到2002年的5.75%。

三、户均住房使用面积达50平方米。住房面积是衡量居民居住质量的重要指标。抽样调查表明,我市居民家庭户均使用面积为50.0平方米,其中,使用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占总调查户的2.0%,20-40平方米的家庭占22.0%,40-60平方米的家庭占55.5%,60-80平方米的家庭占14.0%,80-100平方米的家庭占5.0%,10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占1.5%。值得注意的是,使用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下岗、待业、工作单位效益差、福利待遇低及家庭负担重、就业人口少等困难,住房条件难以得到改善。

四、住房成套率达88.0%。截止2002年末,我市居民家庭住房成套率达88.0%,不成套的普通楼房和平房居住率分别为4.5%和7.5%。在成套住宅中,二居室家庭最多,达到66.5%,其余依次为三居室(占27.8%)、一居室(占3.4%)、四居室(占0.6%)及单栋住宅(占1.5%)。从居住条件看,绝大部分家庭拥有比较齐备的生活设施,其中装有空调设施的家庭占73.5%,拥有厕所浴室的家庭占85.0%,拥有管道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的家庭分别占58.5%和41.0%。

五、装修住房户均支出2.5万元。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对居室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调查显示,近年来有三分之二的家庭对住房进行了不同程度装修,户均装修支出达2.5万元,其中房改房户均装修支出2.1万元,商品房户均装修支出4.2万元。按装修费用分类,支出低于1万元的家庭占23.7%,支出在1万元至3万元的家庭占37.4%,3万元至5万元的家庭占29.0%,5万元以上的家庭占9.9%。

(校对人:冯吉红)

   
 上一篇:我市居民服装消费呈现新特点
 下一篇:1-2月份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统计监测报告
 
 
   新 闻 搜 索  
  类 型:
  关键字:
推荐新闻  
新北局开展工业企业成本结构调
武进区政府发布《2007年全区统
武进区召开会议部署2007年统计
我市公布2006年度常州及辖市职
我市发布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
我市统计网上直报单位数超过80
政策法规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常州市统计管理办法
常州市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试行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
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
江苏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统计链接 -->> 国家统计局 江苏省 南京 苏州 常州 镇江 南通 扬州 徐州 连云港 盐城 淮安 泰州 宿迁
CopyRight © 2007-2008 Cztjj All Right Reserved
联系电话:0519-85683073 E-mail:czbgs_js@stats.gov.cn
主办单位:常州市统计局 办公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9楼
技术支持:常州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