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统计局工作职责
常州市统计局为市政府管理全市统计和组织国民经济核算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检查监督全市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2、按国家、省、市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及各类统计报表制度;依法行使审定部门统计标准及审批部门统计报表职权。
3、按国家统一布置在市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市情市力调查。
4、搜集、整理提供全市基本统计资料。依法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监督,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咨询建议和意见。
5、搜集提供省内及国内部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资料,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分析、比较等专题研究报告。
6、管理、公布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检查、审定、监督、管理各部门、各新闻媒介引用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重要指标的发布。
7、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
8、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长期发展目标,研究制定经济、社会、科技、人口、环境、资源统计指标体系,负责组织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主要目标及重点企业、重点产品、支柱产业、第三产业、科技等重要方面的统计跟踪与监测,为市政府考核有关部门的工作提供和审定数据。
9、管理辖市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级、省级统计事业经费。
10、组织指导全市统计教育、干部培训、专业资格考试、咨询服务和统计资料编纂、统计调查研究、承接国内外统计信息用户委托的统计调查工作。
11、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市统计局办公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9楼。
局长:张哲浩 副局长:吴亚平、郭逸新、吴志刚
邮编:213022。
电子信箱:cztjj@public.cz.js.cn
联系电话:5683051
传 真:5683050
网址:http://www.cztjj.gov.cn
二、市统计局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教育处、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经济运行监测处)、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处(服务业统计处),工业交通统计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贸易外经统计处、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信息自动化管理处(统计设计管理处)。以上单位办公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9楼,邮编:213022。
(二)事业单位:
1、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局)
国家统计局派驻常州市行使统计调查行政职权并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副局级直属事业单位,主管全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工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局担负我市农村有关统计调查职能,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合署办公。
单位办公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9楼,邮编:213022。
2、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局)
国家统计局派驻常州市行使统计调查行政职权并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副局级直属事业单位,主管全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工作。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局担负我市城市有关统计调查职能,与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合署办公。
单位办公地址:常州市光华路208-1号,邮编:213004。
3、市企业调查队(市企业调查局)
国家统计局派驻常州市行使统计调查行政职权并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副局级事业单位,主管全市企业经济统计调查工作。市企业调查局担负我市企业有关统计调查职能,与市企业调查队合署办公。
单位办公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9楼,邮编:213022。
4、常州市统计信息咨询所(常州市统计局计算机站)
隶属常州市统计局的科级事业单位,承担发行《常州统计年鉴》以及其他统计资料,为用户收集、整理、提供各种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开发市场经济和生产信息,为单位和个人编写书刊、论文,核算统计数据;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数据处理和硬件维修等技术服务,承接图书资料的复印、磁带复录、磁盘复制等业务及其他有关工作。
单位办公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9楼,邮编:213022。
5、中国统计干部学院江苏分院常州中心学校
隶属常州市统计局的科级事业单位。负责全市统计系统的统计教育工作。开设统计专业初、中级岗位培训班,统计资格考试培训班,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班以及经济方向的本科班。
单位办公地址:常州市光华路208-1号,邮编:213004。
三、统计资料的公布
责任处室: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联系人:吴 煜、梁正江,联系电话:5683069
(一)公布统计资料的原则
1、公开原则。按照国际通用数据公布系统GDDS和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资料。
2、合法原则。公布统计资料,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秘密、私人和家庭单项调查资料、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3、国际惯例原则。所公布的统计资料,直接来源于本局搜集、汇总的统计调查资料;凡已公布的统计资料修正时,依照国际惯例予以公告。
4、及时原则。按照承诺的时间公布资料;普查、年度等重要统计资料,预告公布的时间。
5、便民、为民原则。公布统计资料,充分考虑使用者的需要,力求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使用。
(二)公布统计资料的内容及类型
根据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统计资料,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消费价格指数、工业生产及经济效益、市场销售、固定资产投资、外经外贸、金融机构存贷款、城乡居民收入支出、劳动就业和企业景气监测,以及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统计调查资料。
本局采用以下两种类型公布统计资料:
a、数据类统计资料,是指本局搜集、汇总的反映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数据,以及普查等重要统计调查数据。
b、文字类统计资料,是指本局搜集、整理的反映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统计分析报告。
(三)公布统计资料的方式
1、“常州统计信息港”公布(http://www.cztjj.gov.cn)。
2、印发《常州统计年鉴》,公布详细的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
3、受理查询申请。
(四)公布统计资料的日程
1、月度统计资料,在月后16日内发布(遇节假日,公布日期顺延);季度统计资料,在季后20日内发布;年度统计资料,在年后5个月内发布。
2、年度“统计公报”,以及普查等重要统计数据,具体公布时间提前预告。
3、《常州统计年鉴》,在年后7个月内印发。
(五)其他
1、除《常州统计年鉴》按中国统计出版社核定标准收取书款外,公布统计资料不收取费用。
2、引用本局发布的统计资料,应当注明“资料来源于常州市统计局”。
3、有关统计数据的指标解释,本局在“常州统计信息港”和《常州统计年鉴》上发布。
五、行政审批事项
(一)审批类事项
编号 |
事项内容 |
审批依据 |
责任处室 |
审批时必须提供的材料 |
审批时限 |
审批条件和收费 |
01 |
市级部门建立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向系统外布置统计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统计局第4号令《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政策法规教育处
联系人:
夏耘(5683071)。 |
1、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的函。
2、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3、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
1、收到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2、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
3、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 |
1、调查单位必须具有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有开展调查活动的能力和途径。
2、项目的立项要有充分的依据;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3、调查内容和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不能与政府综合统计调查重复、交叉和矛盾。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
4、调查必须符合精简、效能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定期调查;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全面调查。
5、统计标准和统计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计量单位、应用代码及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6、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科学合理选择适当的调查方法,在确保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7、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系统内外的划分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准。
本项目不收费。 |
编号 |
事项内容 |
审批依据 |
责任处室 |
审批时必须提供的材料 |
审批时限 |
审批条件和收费 |
02 |
对辖市、区的主要统计指标的评估审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和省级统计局对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9]7号)。(主要统计指标指:GDP、农业总产值、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工业增加值、工业增长速度、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总人口、价格指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性支出等) |
国民经济核算处,联系人:杨薇(5683067)。
工业交通处,联系人:杨敏(5683081)。固定资产投资处,联系人:吴小燕(5683077)。贸易外经处,联系人:张建龙(5683079)。人口和社会科技处,联系人:高舟维(5683075)。市农调局,联系人:周智谦(5683063)。市省城调局,联系人:金建国(8829934)。
|
1、GDP核算具体方法和主要专业统计方法制度。
2、GDP统计数据及其它主要统计指标数据。
3、核算基础数据及其它主要统计指标的基础数据以及质量评估结果。 |
7个工作日内。 |
1、核算方法和主要专业统计方法制度符合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及市局的统一要求。
2、核算基础数据,包括各主要统计指标基础数据的可靠性。
3、GDP数据与其它主要统计指标数据相互衔接。
4、GDP数据及其它主要统计指标数据与核算基础数据、各主要统计指标基础数据相互衔接,符合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
本项目不收费。 |
编号 |
事项内容 |
审批依据 |
责任处室 |
审批时必须提供的材料 |
审批时限 |
审批条件和收费 |
03 |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认定(其中:甲类,指专门或主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法人机构;乙类,指从事某些范围或规模较小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国家统计局第3号令《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颁发及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政法函[2000]4号) 。 |
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
夏耘(5683071)。 |
1、申请报告。
2、填写完整的《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申请表》(1) (2) (3) (4)。
3、统计行政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下列法人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的文件及其复印件;隶属的法人机构授权其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并为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保证材料。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受刑事和行政处罚的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不少于5名(甲类)或2名(乙类)具有统计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不少于5名(甲类)或2名(乙类)具有中级及以上外语水平的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开展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情况。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4日内,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
1、申请材料规范齐全和真实有效。
2、申请单位有开展调查活动的能力。
本项目不收费。 |
编号 |
事项内容 |
审批依据 |
责任处室 |
审批时必须提供的材料 |
审批时限 |
审批条件和收费 |
04 |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国家统计局第3号令《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 |
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夏耘(5683071)。 |
1、《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2、填写完整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1) (2) (3) (4)。
3、调查方案及其复印件,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表式、调查方式等。
4、委托调查的书面合同及其复印件。 |
自收到申请材料起之日起14日内,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
1、申请材料规范齐全和真实有效。
2、涉外社会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
3、不得利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获取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
4、不得利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损害他人的利益;对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中知悉的被调查者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本项目不收费。 |
(二)核准类事项
编号 |
事项内容 |
审批依据 |
责任处室 |
审批时必须提供的材料 |
审批时限 |
审批条件和收费 |
| 05 |
基本统计单位登记、年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5)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5)102号。
|
由市、辖市(区)统计局按在地原则进行。
政策法规教育处
联系人:夏耘(5683071)
|
登记:
1、填写完整的《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下列证明证书之一(正式件及其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批准成立证书;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
年检:
1、统计登记证书。
2、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证明材料。 |
30个工作日内。 |
1、《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是否完整填报。
2、各种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本项目收取登记证工本费:50元/本(苏财综[2003]58号、苏价费[2003]155号,苏价费[1997]122号、苏财综[1997]37号,苏办发[1996]19号,苏政办发[2002]122号)。 |
编号 |
事项内容 |
审批依据 |
责任处室 |
审批时必须提供的材料 |
审批时限 |
审批条件和收费 |
| 06 |
统计人员上岗证的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
由市、辖市(区)统计局按在地原则进行;省统计局核发。
培训中心
联系人:
袁映华(8829940)。
|
1、填写完整的《统计人员申领〈统计从业资格证〉登记表》。
2、下列证明或证书之一(正式件及其复印件):统计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证明;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其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明及学习成绩册(含有统计专业成绩)。
3、统计岗位培训成绩。
4、2寸照片一张。
|
30个工作日内。 |
1、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
3、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4、 热爱统计工作。
5、各种证明材料齐全、有效。
6、统计岗位培训成绩合格。
本项目收取岗位培训费:305元(初级);245元(中级)(苏财综[2003]58号、苏价费[2003]155号,财综[2000]45号,苏财综[2001]82号、苏价费[2000]120号)。 |
| 07 |
统计执法检查证的核发 |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统计局第6号令《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四条。
|
政策法规教育处
联系人:
夏耘 (5683071)。 |
1、填写完整的《统计检查员登记表》。
2、所在单位证明材料。
3、所在地统计局证明材料。
4、统计检查员上岗培训考试成绩。 |
30个工作日内。 |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4、各种证明材料齐全、有效。
5、 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成绩合格。
6、 本人所在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本项目不收费。 |
(三)备案类事项
编号 |
事项内容 |
审批依据 |
责任处室 |
审批时必须提供的材料 |
审批时限 |
审批条件和收费 |
| 08 |
市级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统计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
综合处
联系人:
吴煜、梁正江(5683069)。 |
1、申请备案发布统计资料的函。
2、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
3、统计调查表的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 |
1、公布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备案。
2、即时办理。 |
1、统计调查项目是否履行审批或备案法定手续。
2、公布的数据与相关信息是否吻合。
3、是否符合保密管理要求。
本项目不收费。 |
编号 |
事项内容 |
审批依据 |
责任处室 |
审批时必须提供的材料 |
审批时限 |
审批条件和收费 |
| 09 |
市级部门建立系统内的统计调查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政策法规教育处
联系人:
夏耘(5683071)。 |
1、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备案的函。
2、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3、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
1、收到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2、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
3、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可以事后补办备案。 |
1调查单位必须具有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有开展调查活动的能力和途径。
3、调查内容和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不能与政府综合统计调查重复、交叉和矛盾。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
4、调查必须符合精简、效能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定期调查;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全面调查。
5、统计标准和统计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计量单位、应用代码及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6、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科学合理的选择适当的调查方法,在确保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7、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 系统内外的划分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准。
本项目不收费。 |
六、办事程序
(一)行政审批程序
1、一般程序(适用于审批类和备案类事项)
(1)受理
责任处室工作人员当场查验申请材料。查验标准: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符合标准的,当场受理,制发《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在行政审批项目办文单上签署受理意见,做受理记录。不符合标准的,当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并做工作记录。
(2)审核、复审、会签
责任处室工作人员负责审核,责任处室负责人负责复审,必要时组织本局有关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会签。审核(复审、会签)标准:申请材料规范齐全和真实有效;是否符合审批条件。符合审核(复审、会签)标准的,在行政审批项目办文单上签署建议批准的审核(复审、会签)意见。不符合标准的,签署建议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3)审定
主管局长进行审定,必要时提请局务会议讨论。审定标准同审核(复审、会签)标准。符合标准的,在行政审批项目办文单上签署审定同意意见。不符合标准的,签署审定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4)告知和归档
责任处室负责告知申请人。审定通过的,制发审批文书,告知申请人人领取,并在行政审批项目办文单上签署完成告知的工作记录。审核(复审、会签、审定)不通过的,制发《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将理由及其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在行政审批项目办文单上做材料退回的工作记录,文书材料按规定即时履行归档手续。
(5)公布
审批通过的,审批类事项和备案类事项的办事结果自制发文书之日起10内,在常州统计信息港上公布。
2、简易程序(适用于核准类事项)
责任处室工作人员当场查验申请材料。查验标准: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符合标准的,当场受理,其中符合审批条件的,由责任处室负责直接完成审核、审定程序,并履行相关手续,文书材料即时归挡。不符合查验标准的,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即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直接告知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或不予审批的理由及依据,完成工作记录,文书材料即时归档。
(二)行政听证程序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教育处。
联系人:夏耘,联系电话:5683071
1、申请的提出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作出的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决定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吊销许可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行为决定前,本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凡当事人要求听证,并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的,本局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2、听证的准备
(1)本局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2)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代理人参加,但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本局提交授权委托书。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听证的3日前,本局应当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和方式对外公布。
(4)本局非涉案调查人员主持和参加听证,安排专人记录,案件的调查人员应当亲自参加听证。
3、听证的举行
(1)听证员宣布听证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3)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4)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5)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4、听证结果的采纳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本局提出书面意见。本局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听证的费用
申请人交通、食宿费自理,本局不收取听证费。
(三)行政复议程序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教育处。
联系人:夏耘,联系电话:5683071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辖市、区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其没有依法办理行政审批等事项,或者对辖市、区统计局作出的不予授予或变更、中止、撤销有关资格证、证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局申请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责任处室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受理
责任处室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责任处室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是不属于本局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责任处室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和决定
责任处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辖市、区统计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审查申请时,本局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规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本局不得拒绝,依法履行义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本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本局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责任处室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局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送达
本局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加盖印章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5、复议的期限
本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6、复议的费用
申请人交通、食宿费自理,本局不收取复议费。
七、统计监督检查规则
(一)检查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检查的计划
本局在组织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前应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检查计划由本局统计检查机构提出,经主管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形成文件正式下达,并向省统计局和市有关部门备案。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本局每年对其实施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三)检查的告知
本局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应当提前10日向被检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等。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本局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四)检查人员的证件和权力
本局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者《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或者统计部门的工作证明。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检查人员有以下权力:
1、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4、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五)被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不得拒绝接受检查,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按期据实答复。
(六)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七)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提交检查报告,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本局应当在的检查结束后1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并送达被检查对象;
2、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向被检查对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提出统计监督检查建议书并责令限期整改;
3、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八、办事的工作纪律、工作标准和受理时间:
(一)办事纪律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统计,依法行政。
2、严禁使用文明忌语,文明服务,办事高效。
3、廉洁奉公,不循私情。
4、严禁索贿、受贿、勒索或变相索要钱物。
5、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因特殊原因不能拒收的礼品,应按礼品登记制度执行。
(二)办事的工作标准
1、依照程序,遵守时限,规范操作,文明服务;
2、及时、准确告知办事结果;
3、及时制发相关文书,内容完整、规范、有效;
4、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三)受理申请时间
每个工作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至4:30。
九、政务公开的监督、投诉与责任追究
(一)监督
本局的政务公开接受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检查,接受法制机构、监察机构等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督,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日常监督机构:常州市统计局办公室,政务公开监督电话:5683051,邮编:213022。
(二)投诉
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本局政务公开监督机构投诉,本局应当在15日内给予答复,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者。
(三)责任追究
本局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核查属实的,除按照法规政纪的规定处理外,还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以及社会影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年度考核不称职和行政纪律处分:
1、不按政务公开要求实行规范和文明服务,给政府和本局形象带来较坏影响的;
2、违反政务公开承诺的办事时限规定;
3、推诿扯皮,严重失职,工作存在明显或重大失误的;
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5、受到群众投诉、举报,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对投诉不依法实行政务公开的当事人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的,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政务公开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经济损失的,按照《行政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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